天津:出台制度规定 强化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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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突出政治体检,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内部督查的机构、内容、程序和方式、整改和成果运用等,着力强化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高效履职。

  《办法》明确督查机构和人员构成。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内部督查日常工作,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与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共同研究督查组组成人选。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派员参加联系地区和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内部督查,并负责监督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内部督查一般设立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组组长根据每次督查任务确定并授权。

  围绕政治体检细化督查内容。重点检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决策部署情况;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两个责任”同向发力情况;履行日常监督、过程监督、动态监督职责情况;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情况;推进党内政治生态、政治生活、政治文化一体净化、一体培育、一体建设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情况等。

  规范完善督查程序和方式。内部督查分为常规督查和专项督查,常规督查一般分为动员部署、进驻督查、汇总报告、督查反馈等9个环节;专项督查结合实际,通过定向、定点、随机等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提高内部督查的灵活性和精准度。同时,《办法》明确了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举报、调阅材料、延伸督查、带案督查等督查方式。

  强化督查整改和成果运用。市纪委监委联系被督查单位的监督检查室履行督查整改政治责任,负责紧盯跟进、监督检查被督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被督查单位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督查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调督查纪律。督查组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天津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李灵娜)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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