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强化审查调查过错追责 用铁纪办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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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审查调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督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审查调查职责,有效提升案件质量,确保用铁的纪律办铁案。

  《办法》重点聚焦处置信访不当、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纪法不符、处理畸轻畸重、程序违规违法以及其他执纪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卷宗管理等8个重要环节,明确了55种容易出现或可能出现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对打探案情不备案和发现过错不报告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既做到责任追究情形清晰全面,又做到权力和职责受到严格约束。

  《办法》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对个人或多人、承办人员或主管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造成过错需追究责任的情况,进行了严格责任划分。同时,《办法》从西藏各级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实际出发,明确凡是参与执纪审查工作的借调、抽调、跟案锻炼等人员出现过错的均要追究责任;巡视巡察工作期间,对问题线索发现、受理、处置、管理等环节出现过错的相关人员,也同样追究过错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

  《办法》坚持“严管厚爱”,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原则,对追究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审查调查人员责任的方式提出要求,并坚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规定对“明知存在问题而不予纠正”等六种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对“主动承认并积极纠正本人所犯错误的”等四种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对“因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改变案件定性的”等五种情形不予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人员出现过错责任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追责;如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认为过错责任线索重大、复杂的,可以提请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提级受理。《办法》还对过错责任线索登记、处置时限、处置方式等提出了规范要求,规定经初步核实,查明过错责任举报线索不实的要及时进行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干部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徐梦龙)

发布时间:201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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