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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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管辖分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各自受理和审查调查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分工如下。

(一)一般管辖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实行级别管辖原则,国家监察机关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总体来说,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分级负责为主,地域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

    1.对党组织的管辖。根据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因此,党组织违犯党纪的问题,应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和纪委进行审查,再上一级纪委也可以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进行审查,基层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统一由基层纪委管辖,未设纪委的,由基层党委管辖。

    2.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管辖。第一,以分级负责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制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党管干部,既包括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也包括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分级负责主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来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第二,以地域管辖为辅。违纪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党员所在的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由哪个地方或部门的纪检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查。一般来讲,党的组织关系在哪里,就由哪里的纪检机关进行监督执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对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

    在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原则的同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级别管辖优于地域管辖;二是上级管辖优于下级管辖;三是干部管理权优于职务级别。

    3.对“双管干部”的管辖。“双管干部”,是指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对“双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管辖权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实践中,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纪委监委要加强协调沟通,地方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双管干部”强调的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部,主要包括下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主要干部。而下级单位的其他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干部管理权并不在上级主管部门,而是在本单位,因此该类干部不属于“双管干部”。该类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由所在单位纪检机关管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由具有监察权的上级机关或党组织所在地监察机关管辖。同时,地方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移送起诉等重要情况向对方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加强双方的协商沟通。

(二)特殊管辖制度

    在一般管辖原则之下,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实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协商管辖等作为一般管辖原则的重要补充。

    1.提级管辖。提级管辖,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直接进行审查调查。提级管辖一般包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指定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申请两种情况。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指定管辖一般包括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事项和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事项两种情况。

    3.协商管辖。协商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某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管辖机构。

    4.管辖争议及解决。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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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以纪检监察机关业务工作为主线,从组织机构、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派驻监督、案件审理、宣传教育工作、反腐败国际合作、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梳理了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各项工作的概念、原则、制度、内容、程序和方法,阐释纪检监察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的必备基础知识,既是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在职自学的辅导读物,又可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入职培训的基础教材。

原标题:《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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